南都訊 記者薛冰妮 許曉蕾 實習生劉迪迪 昨日,省法制辦就《廣東省社會組織條例》(意見稿)公開征求意見。對于社會組織的內部治理作出了多方面要求,在去行政化、非營利性、信息公開義務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要求。該《意見稿》規(guī)定社會組織堅持政社分開的原則,現(xiàn)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。 此前,全國政協(xié)委員朱征夫曾形容某些社會組織是“戴市場的帽子,拿政府的鞭子,坐行業(yè)的轎子,收企業(yè)的票子,供官員兼職的位子”。 《條例》意見稿中,要求社會組織堅持政社分開的原則?,F(xiàn)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社會組織負責人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離退休后確需兼任的,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審批。 《條例》意見稿中明確了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由社會組織的負責人擔任。并在附則中對負責人概念作出了明確解釋,是屬于社會團體的為擔任該組織秘書長以上職務的成員,包括但不限于會長、副會長、監(jiān)事長、秘書長等。 《條例》意見稿規(guī)定,除了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或者國務院規(guī)定設立社會組織需經前置審批的情況外,其他社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。申請登記社會組織需要具備包括規(guī)范名稱、章程等4大條件。 全國人大代表、廣東中人集團建設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李永忠昨日表示,看似登記條件很少,注冊是否真的容易,關鍵還是看政府部門落實。近2年他為注冊中大嶺南工商企業(yè)家協(xié)會跑了多次省級部門,就卡在了名稱核準上。現(xiàn)在只好轉到市民政部門登記。 《條例》意見稿規(guī)定,社會組織不得強迫單位和個人捐贈或者強行攤派;在社會組織成員之外開展評比、達標、表彰活動等行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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